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22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2〕55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2022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下达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106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教通〔2021〕10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7〕3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中小学校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可按规定代收伙食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
2.城市义务教育。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课后服务费。小学一至三年级可收取4元/生·期同步教学实践训练费。
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供各地按需自愿购买,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一张),二、三年级13.00元,四、五、六、七、八、九年级14.00元(二至九年级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
3.公办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课后服务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教〔2016〕66号)文件,对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免除学杂费。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4.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科教〔2019〕19号文件和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园 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标准园350元/生·月。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保教费依据《关于2020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0〕36号)和《关于发布2021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1〕87号)文件规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民办学校收费
1.按照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和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文件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
3.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减免,其中,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
(2)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普通宿舍寄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的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寄宿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核定。
2.代收费
(1)作业本费。农村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农村小学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农村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
城市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1元,城市小学三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4元,城市小学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城市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
(2)教辅材料征订。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辅材料。
(3)相关课程用书。《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用书按照潭教通〔2021〕116号规定执行。
(4)校服费。小学生校服(不含冬季校服)不超过60元/套;初中生校服(不含冬季校服)不超过65元/套;高中生校服(不含冬季校服)不超过70元/套。小学生和中学生冬季校服分别按最高限价110元/套和120元/套。
(5)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
(6)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7)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潭教通〔2021〕108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开展课后服务。
四、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及退费政策
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等应入缴非税专户。伙食费等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除校外活动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五、纪律要求
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退费政策。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注,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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